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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乡市政府召开禁售禁燃烟花爆竹新闻发布会

2019-01-23 16:34  来源:映象网查看原文

映象网新乡讯(记者 崔学庆)为切实保障国家、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,减少环境污染,倡导生态、文明、绿色的社会风尚,维护和谐安宁的社会秩序,1月23日上午,新乡市人民政府召开《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》的新闻发布会。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、驻新乡PM2.5特别防治小组专家等有关工作人员,分别就禁售禁燃烟花爆竹有关要求、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质量及人身健康的影响进行了介绍。

发布会上,宣读了新乡市《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》,新乡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1月17日起,在新乡市主城区和各县(市)及平原示范区禁售禁燃区域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。

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

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决定在新乡市主城区和各县(市)及平原示范区禁售禁燃区域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。

禁售范围:

107国道以西、西环以东、南环以北、北环以南区域。

禁燃范围:

新乡市主城区行政区域(含卫滨区、红旗区、牧野区、凤泉区、高新区、经开区) ,各县(市)人民政府、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确定本辖区内具体禁售禁燃范围。

禁售禁燃内容:

新乡市主城区和各县(市)及平原示范区禁售区域全面禁止燃放、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运输烟花爆竹:禁燃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包括开业庆典、婚丧嫁娶、节假日等。

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按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责令停止燃放,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: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予以治安处罚: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本规定自2019年1月17日起施行。原《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城区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》(新政文[2017) 7号)同时停止执行。

(新乡新闻热线15903739797  13937155963 邮箱:hnrcnxx@163.com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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